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市区应当加强雨水控制与利用工作,在城市规划中统一规划雨水控制和利用工程,充分利用雨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建设集雨式绿地、透水铺装、雨水集蓄利用等设施,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涵养地下水,修复城市水生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