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资金补助、项目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推广新技术、新方法,引进和扶持水土保持相关产业,培育和完善水土保持社会化服务体系。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