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在河道内违规修建建筑设施、堆放物料、取土、挖砂;(二)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三)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或者干扰其正常运行。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