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内违规修建建筑设施、堆放物料、取土、挖砂;

(二)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三)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或者干扰其正常运行。

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