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将水土保持设施纳入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专项验收,列明水土保持设施清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水土保持设施的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护制度,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并保存水土保持设施清单和管护记录三年以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