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全省高速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并商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