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