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