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车辆通行费,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处以本省路网最远站至本站全程通行费2倍的罚款;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实行强制牵移,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