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的;
(二)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的;
(三)随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风等设施,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电子信息设备,及时向社会发布交通状况、施工作业等相关服务信息的;
(五)养护作业擅自半幅封闭道路或者中断交通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