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影响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所需养护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