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气象、水行政、农牧、自然资源、地震等部门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分析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可能造成的危害。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