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气象、水行政、农牧、自然资源、地震等部门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分析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可能造成的危害。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