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向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实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