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十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与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开展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