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存在的危险源、风险等因素,制定并及时修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定期组织演练。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