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