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险情或者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并进行妥善处置。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情况,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