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岗作业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安全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签字存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