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建立并实施班组长随班工作、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