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对容易引发事故、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应当划分危险等级,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