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煤矿企业生产作业应当保护生态、节约用地,不得非法占用草原、林地、耕地和湿地等,减轻煤炭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煤炭开采应当严格保护水资源,落实矿区地下水保护措施,提升矿井(坑)水综合利用水平。煤炭开采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的,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