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新建、改建、扩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未按照规定报批或者未调查核实、违反规定审批的;

(二)革命文物陈列展览内容和讲解词未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更改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名称、加挂牌子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