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开展与革命文物环境氛围不相协调的经营性、娱乐性活动的;(二)损坏革命文物保护设施或者在革命文物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与革命文物无关的广告设施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