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