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认定的下列革命文物应当依法保护:(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大战役、重大战斗的遗址、遗迹、旧址,重要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遗物;(二)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烈士墓地和代表性实物,经批准设立的烈士陵园、纪念馆、陈列馆、纪念碑;(三)重要著作、手稿、报刊、音像、文件、宣传品等档案和文献资料;(四)其他重要实物遗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