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认定的下列革命文物应当依法保护: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大战役、重大战斗的遗址、遗迹、旧址,重要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遗物;
(二)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烈士墓地和代表性实物,经批准设立的烈士陵园、纪念馆、陈列馆、纪念碑;
(三)重要著作、手稿、报刊、音像、文件、宣传品等档案和文献资料;
(四)其他重要实物遗存。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