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革命文物,是指见证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展现近现代以来中国人民争取中华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光荣历史,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史料价值的实物遗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