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革命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革命文物,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革命文物,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