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革命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革命文物,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革命文物,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