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实施原址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根据级别报请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不得迁移,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等,不得变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