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全国重点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划定并公布。

自治区级、盟市级和旗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