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采石、采矿、开荒、采土、采砂、采伐;

(三)生产、使用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排放污染物,随意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物;

(五)刻划、涂污革命文物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六)损坏革命文物保护设施,损毁、涂污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革命文物保护标志;

(七)在革命文物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与革命文物无关的广告设施;

(八)着装不当、言行举止不文明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九)开展与革命文物环境氛围不相协调的经营性、娱乐性活动;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