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包含名称、保护级别、史实介绍、设置机关、设置日期等内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标志样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