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修缮,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请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请所登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