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非国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有损毁危险,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具备保护修缮能力的,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和技术支持,或者通过购买、置换、租赁、代管等方式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