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革命文物分为可移动革命文物和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列入名录的革命文物实行分级保护。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分为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文物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其中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盟市和旗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可移动革命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