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应当按照下列产权归属情况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权属不明确的,由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