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应当按照下列产权归属情况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一)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二)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三)权属不明确的,由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