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第八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完善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将生活垃圾治理、污水治理、厕所改造、农牧业生产废弃物治理、村容村貌治理等专项规划纳入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及其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与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