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应当加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普及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知识,引导农牧民养成保护改善人居环境的习惯。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相关知识纳入农村牧区学校学生社会实践内容。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