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