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损毁生活污水管网、处理设施或者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