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随意堆放、抛撒、倾倒、填埋或者焚烧垃圾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