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垃圾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