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