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效制度机制,统筹推动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林业草原、水利、自然资源、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城市管理、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