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纳入村规民约,组织村民和驻村单位等开展人居环境治理。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