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建管并重的原则。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