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农村牧区畜禽养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卫生。有条件的村庄畜禽养殖棚圈应当与生活区分开设置。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水源地保护区、农村村庄道路两侧搭建畜禽养殖棚圈或者散养畜禽。在村庄道路上运输畜禽粪污,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遗撒,遗撒的应当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