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农村牧区畜禽养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卫生。有条件的村庄畜禽养殖棚圈应当与生活区分开设置。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水源地保护区、农村村庄道路两侧搭建畜禽养殖棚圈或者散养畜禽。在村庄道路上运输畜禽粪污,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遗撒,遗撒的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