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村庄植树绿化活动,美化村庄环境。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