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露天焚烧秸秆;

(二)在村庄道路两侧堆放秸秆、畜禽粪便;

(三)随意丢弃、掩埋、焚烧病死畜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