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农牧业生产废弃物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露天焚烧秸秆;(二)在村庄道路两侧堆放秸秆、畜禽粪便;(三)随意丢弃、掩埋、焚烧病死畜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