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畜禽粪污和病死畜禽,防止污染环境。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户应当通过堆肥还田、制造有机肥等方式,对畜禽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有条件的村庄可以建设集中堆肥池处理畜禽粪污。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