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村庄应当保持整洁。道路应当及时维护,保持路面平整。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墙体、屋顶完整,墙面清洁。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应当安全牢固,保持图文清晰、完整美观。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